国家发改委:黄土高原已历史性实现主色调由“黄”转“绿”******
光明网讯(记者袁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月1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有关情况。
2019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发表了重要讲话,对加快黄河流域以及水土流失治理作出了重要指示批示。《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加强黄河流域水土保持工作,下一步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来推进相关工作?
针对上述提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负责人关锡璠在会上作出回应。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负责人关锡璠(徐想 摄)
关锡璠表示,黄河流域是我国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区域,全面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对区域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防治水土流失造成的土地贫瘠、河道淤积、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按照决策部署,针对黄土高原水土流失面广量大、强度高等特点,及时对“十四五”时期的投资结构、投向做了优化调整,持续加大这个区域的投入力度。2021年以来,已经累计投入了40亿元,经过多年治理,这个区域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81万平方公里,黄土高原地区水土流失面积已由监测以来最严重的45万平方公里减少到23.13万平方公里,同时黄河输沙量大幅减少,区域已经历史性实现了主色调由“黄”转“绿”。
“在黄河流域水土保持工作取得长足进展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这个区域仍然是我国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区域,特别是像黄土高原坡耕地水土流失、沟道重力侵蚀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是黄河泥沙的主要来源。”关锡璠说,黄河目前还是世界上泥沙含量最高的河流,做好黄河流域水土保持工作不仅关系到这个区域的生态保护大局,也关系到黄河水沙协调和长治久安。
关锡璠介绍,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在政策规划资金等方面都有相应的安排,继续将黄河流域尤其是黄土高原地区作为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重点。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围绕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力推进黄河流域水土保持工作。
一是加强预防保护。预防一直是水土保持的首要举措,做好预防,效率高、效果好。要科学做好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要支流源头区的水土保持规划,像砒砂岩区、多沙粗沙区、水蚀风蚀交错区,这些区域生态环境非常脆弱,要加强保护,持续提升流域生态质量。以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项目为重点,完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有效控制生产建设的扰动和影响。
二是推进系统治理。以黄河流域上中游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大力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工程,统筹提升水土保持和粮食生产能力。突出抓好黄河多沙粗沙区,特别是粗泥沙集中来源区综合治理。
三是强化监测评价。监测是做好预防治理的基础和前提,要考虑优化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布局,推进黄河粗泥沙集中来源区拦沙工程水土保持专项监测,构建以监测站点为基础、常态化动态监测为主、定期调查为补充的水土保持监测体系,深化监测评价和预报预警,支撑黄河流域水土流失科学精准防治。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